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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权利 references on wikipedia
同性恋权利同性戀權利運動,或同志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團體與政治行動者,追求來自社會對於非異性戀(同性戀與雙性戀)與跨性別的接受、包容與平等。儘管這個運動通常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運動成員也會爭取其他不一定會被定義為「同性戀」的人的權利。(請參看同性戀與跨性別條目。)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說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可是,社會上也有團體反對性傾向條例,認為這等條例會導致逆向歧視。在台灣通常會使用同志運動這個名詞來代表同性戀權利運動。它的好處是在於「同志」不一定指稱同性戀,它也可以指稱雙性戀、跨性別,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這類的性異議者(請比較酷兒條目)。於是同志運動就變得能夠讓所有性弱勢者參與其中,並且結合各個弱勢族群的資源而更為壯大。另外一個使用同志運動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同性戀這個名詞在某些社會中長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會運動成員通常會避免這個名詞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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